具体存在时间为1958年至1984年。
随着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人民公社的解体丹麦队解散,大部分地区按照生产队管辖直接划归村民小组。 下面所说的生产队制度,是指人民公社成立以来和大跃进以后农村成熟的生产队分配制度。
在国营农场,它是劳工组织的基本单位。 在农村,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下的合作经济,实行独立核算,自负盈亏。 生产队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,属于生产队集体所有。
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,生产队有权根据本队实际情况制定生产计划,制定增产措施,指定管理办法; 它有权分配自己的产品和现金; ,有权按照国家政策对剩余农副产品进行加工销售。
扩展信息:
生产队是生产队管辖下的独立预算单位。 每个农民当时的身份都是“社区成员”; 生产队负责人设队长、副队长,必须配备会计、出纳、记录员,并配备女队长。
负责人中丹麦队解散,队长和副队长每1至2年轮换一次,一般由会员推荐或选举产生。 会计师、簿记员、出纳员每年给予适当的工分补贴。 社员由生产队统一派遣参加农业生产。
评分标准:
“普通劳动”是指劳动强度低的一般农业常规劳动。 计分依据是男性劳动力每“标准工作日”的最高分,一般定为10分至12分。 即有的生产队男劳动力为10分,有的为12分。 以中年男性劳动力12分/标准工作日为例,清单如下:
成年男性
男性劳动力12分;
一般男性劳动力定在9-11点;
成年女性
壮年女性劳动力7~9分;
一般女性劳动力(中年家庭主妇)为6-7分;
学生指高中及以下利用双休日或寒暑假参加生产队集体劳动
体能较好的男高年级,9-11分; 其他6-9分;
体质较好的高级女性,6-8分; 其他4-6分;
孩子,3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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